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條例
環保署 2007 年 2 月 9 日刊憲, 訂立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 禁止向本港輸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高於定明限制的產品, 由 2007 年 4 月 1 日起分階段實施。
受規管的產品, 包括建築漆料、印墨、以及 6 類消費品,即噴髮膠、空氣清新劑、除蟲劑、驅蟲劑、地蠟清除劑和多用途潤滑劑;規例並要求某些印刷機裝置管制排放物器件。
當局已與廣東省政府達成共識, 以 1997 年排放為基準, 在 2010 年或之前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的排放量削減55%。
VOC 管制條例是根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標準, 此標準對塗料的 VOC 要求可說是全世界最高、最嚴厲的。管制條例會根據 ASTM METHOD 24 & 303 測試, 將建築塗料分成 50 個類別,而每個類別有特定 VOC 上限。
何為 VOCs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簡稱 VOCs ,是從某些固體或液體以氣體形式排放出來的物質。室內室外環境中釋放出的 VOCs 多達100種以上, 包括甲醛等等。VOCs 的來源除了建築物料外, 還有傢俬、化妝品、清潔劑、殺蟲劑及各種各樣的日常消費品。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與空氣污染
VOCs 與大氣中臭氧及可吸入懸浮粒子的形成息息相關。它們在陽光下, 與氮氧化物產生光化學作用, 形成臭氧。地面的臭氧是高度活性氣體, 濃度高時可引致眼睛不適, 使健康人士出現上下呼吸道病徵, 並可增加哮喘病患者病發的機會, 影響呼吸系統運作。 除了影響健康外, 這類粒子也會使煙霧問題惡化, 令地區的能見度下降。能見度是構成公眾對一個城市環境狀況的觀感的重要因素。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條例如何執行
VOC 管制條例現只限制建築漆料,並將漆料以其外觀及功能分成 50 類,每類均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上限。由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所有入口香港的產品均須根據法例,於包裝、宣傳物品、容器、產品說明書或物料安全資料上註明產品所屬類別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含量。超標的產品須貼上警告標籤, 及將於指定限期後停止入口及售賣。
駱駝漆產品
所有駱駝漆產品均依照環保署法例,註明產品所屬類別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含量,及有需要時加上警告標籤。夲公司亦不斷推出更多低 VOC 環保產品,減低對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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